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李x与李xx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李x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李x,男。法定代理人赵xx,女。被告李xx,男。本院在审理李x与李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审判员 ;韩建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 李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