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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利香与静宁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香,静宁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李利香,女,干部。被告静宁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成华,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香与被告静宁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香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利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利香负担。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