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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潘步喜与刘德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步喜,刘德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878���原告潘步喜,男,1958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刘德安,男,汉族,1956年3月17日生,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步喜与被告刘德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步喜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德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因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步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潘步喜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养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