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孝辉与被告国胜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孝辉,溧水国胜汽车租赁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140号原告赵孝辉,男,1982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溧水国胜汽车租赁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中大街58-125号。法定代表人赵国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孝辉与被告溧水国胜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溧水国胜汽车租赁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孝辉撤回对被告溧水国胜汽车租赁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孝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甘菊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