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美清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四川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美清,女,出生于1962年12月12日,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村民。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1栋5楼。组织机构代码765368923。法定代表人范风清,总经理。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二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7楼。组织机构代码752300049。法定代表人张玮,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汉台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四川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陕西范围内无银行存款,二被执行人住所地及经营场所均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本院依法委托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该院已立(2015)青羊执字第699号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00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冯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