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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南京派尼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宣城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派尼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宣城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300-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派尼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法定代表人叶德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吴作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二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宣城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宣城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前给付货款310327元及利息、违约金93098.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6556元、执行费60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宣城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34236.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群霞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