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莱阳执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终结裁定迟家疃村委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瑞波,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迟家疃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莱阳执终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孙瑞波,男1970年4月9日出生,莱阳市古柳办事处柳沟村。被执行人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迟家疃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莱阳城民初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6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146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莱阳执字第1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松  建审判员 李  卫  界审判员 高飞四月二日书记员 : 李 举 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