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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许某某,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岳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