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刑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李琪贩卖、运输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刑执字第295号罪犯李琪,女,汉族,1985年6月8日出生于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哈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黑刑三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5年3月2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李琪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李琪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要求。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出具的罪犯李琪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琪入监以来,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琪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36年10月1日止)本裁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知己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