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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徽金翱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史瑞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翱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史瑞雨,潘茂健,五河县神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931号原告:安徽金翱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明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建华,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瑞雨。委托代理人:陈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茂健。被告:五河县神舟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单位负责人:郭跃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安徽金翱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史瑞雨、潘茂健、五河县神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翱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翱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翱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安徽金翱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松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