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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418号原告:杨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伍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杨某甲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利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0年自行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乙。婚后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的经济开支都由我负担,被告的脾气不好,与我父母关系也不好,与我父母吵架。现我与被告的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的感情是好的,儿子出生后原告要求辞职照顾儿子才没有工作,从1997年开始我又重新工作至退休。我与原告的父母没有关系不好,只是为了房子的事吵过一架。我对原告有感情,原告对这个家还有感情,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自行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乙。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从而影响夫妻感情。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自愿结婚,但婚后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导致双方缺乏沟通从而产生矛盾,继而影响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双方之间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积极维护好双方的婚姻关系,故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打消离婚念头。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能摒弃前嫌,加强沟通,夫妻感情和好如初是完全有可能的。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伍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利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麦应华古小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