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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马某,村民。被告张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审判员 焦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晓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