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孙艳与孙卫江、管立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孙卫江,管立梅,孙忠祥,韩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孙艳。被告孙卫江。被告管立梅。被告孙忠祥。被告韩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与被告孙卫江、管立梅、孙忠祥、韩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4月0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