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200号XX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44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粤HBR1**号两轮摩托车沿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工业大道行驶,至工业大道西布村前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余某香,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225.0mg/100ml;被害人余某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逃避民警的讯问并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4年3月6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余某香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杜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110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医院材料、视频资料、查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陆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