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8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