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台民初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小珍诉被告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珍,李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台民初字第01370号原告朱小珍,女,汉族,生于1961年10月25日,汉中市汉台区人,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汤伟,陕西勉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勇,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1日,汉中市汉台区人,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刘有文,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珍诉被告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 兰人民陪审员 韩晓琴人民陪审员 李春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曹之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