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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韦焕辉与陈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焕辉,陈汉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265-1号原告:韦焕辉。被告:陈汉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焕辉诉被告陈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焕辉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汉波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泗竹埔村揭神路西侧翔栩万泰城18幢东梯西套902号房产予以查封,及冻结被告陈汉波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汉波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泗竹埔村揭神路西侧翔栩万泰城18幢东梯西套902号房屋(证号:普南私23315号,产权人:陈汉波),查封期限3年(期限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二、冻结被告陈汉波在中国工商银行普宁城东支行账号6222082019000492913、中国工商银行普宁中河支行账号6222082019001115158的银行存款,上述冻结期限1年(期限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三、上述查封及冻结的财产最高以人民币412000元为限。四、查封原告韦焕辉提供的担保物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龙苑36幢东四梯七楼西套(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11975**号,权属人:李文芳)。查封期限3年(期限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伍喜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炜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