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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建成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2552号罪犯张建成,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人,住浙江省衢州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5万元,张建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浙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定罪量刑以及赃款处理部分,追缴被告人张建成处赃款113万元,上缴国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杜文斌、马晓书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张迪、王辉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张建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建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记功。已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票据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建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建成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成准予减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