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宿中民终字第0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广来与单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士明,刘广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01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士明,居民。委托代理人洪法庭,沭阳县刘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来,居民。上诉人单士明因与被上诉人刘广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耿民初字第0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单士明于2015月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单士明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单士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单士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弯弯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