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终字第0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广来与单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士明,刘广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01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士明,居民。委托代理人洪法庭,沭阳县刘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来,居民。上诉人单士明因与被上诉人刘广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耿民初字第0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单士明于2015月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单士明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单士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单士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弯弯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