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朱廷木与许思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廷木,许思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696号原告朱廷木,男,生于1958年9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刘必尧,男,生于1960年2月21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许思怀,男,生于1966年11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廷木与被告许思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廷木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廷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廷木承担(已纳)。审判员 喻洪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谭光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