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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鲍渤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某,浙江省安吉县人,无业,家住浙江省安吉县。200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9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1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3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冰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11月初,被告人鲍某在安吉县某某镇某某广场某某幢某某楼某某号、某某楼某某号租住的房间内、某某镇某某西路某某号刘某经营的某某调剂行内、某某镇某某幢某某单元某某室赵某的家里,多次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召集应某某、章某、张某等赌客,以“牛牛”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0余元。另查明,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鲍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又查明,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鲍某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应某某、章某、张某、赵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全国违反犯罪人员信息查询、(2013)湖安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鲍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鲍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卢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应亚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