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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吴世勇与李玉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勇,李玉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126号原告吴世勇。被告李玉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勇与被告李玉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世勇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世勇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世勇负担。审判员  丁北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