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吴世勇与李玉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勇,李玉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126号原告吴世勇。被告李玉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勇与被告李玉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世勇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世勇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世勇负担。审判员 丁北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