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林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李仁与张宝玉、杨超、哈尔滨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张宝玉,杨超,哈尔滨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林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李仁,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桦南林业局宏伟木业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张宝玉,男,哈尔滨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负责人。被告杨超,男,哈尔滨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职工。被告哈尔滨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道理区安达街8号。本院在执行(2014)桦林法执字第22号李仁申请执行张宝玉、杨超、哈尔滨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宝玉、杨超、哈尔滨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仁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3)桦林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宗伟执行员 韩光杰执行员 石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