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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辖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震元纸业有限公司、陈勇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沂震元纸业有限公司,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辖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震元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原苍山县)惠民路南段(建设路72号)。法定代表人乔友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与双月湖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董事长。原审被告陈勇。上诉人临沂震元纸业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山东省兰陵县,原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为1500万元,根据级别管辖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查明,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履行最高额担保责任为临沂震元纸业有限公司清偿借款后,有权向临沂震元纸业有限公司追偿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临沂震元纸业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6127730.03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金325万元,由担保人陈勇承担连带责任。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及相应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支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本院认为,该案系因担保责任产生的追偿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担保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原审��院辖区,且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500万元。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该案属原审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范围。原审法院根据级别管辖规定,作为涉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延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