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罗勤与随州三环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勤,随州三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444号原告罗勤(又名罗琴),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关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系原告罗勤丈夫。委托代理人陈玉娟(代理权限:同上)。被告随州三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文俊(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肖新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勤诉被告随州三环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勤撤回对被告随州三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勤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吴元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谢守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