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白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朝飞与陈想想、赵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飞,陈想想,赵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598号原告王朝飞,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陈想想,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赵延,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原告王朝飞与被告陈想想、赵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海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朝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想想、赵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朝飞诉称,二被告因做生意于2010年6月6日向原告借3万元,并且承诺3个月归还,后又因装房子安装橱柜向原告借4500元。后原告从二被告的拆迁补偿款中强行收回一些钱,还剩25511元。2013年1月23日,原告撕毁以前的借条,要求二被告重新出具借条,约定二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连本带利一次还完。现借款期限已过,二被告仍未偿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5511元,并支付从2013年1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的利息。被告陈想想、赵延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的妻子与被告陈想想的母亲系姊妹关系。二被告因做生意于2010年6月6日向原告借3万元,并且承诺3个月归还。后又因装房子安装橱柜向原告借4500元。原告从二被告的拆迁补偿款中强行收回一些钱,还剩25511元未偿还。2013年1月23日,原告撕毁以前的借条,要求二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条,其上载明:于2013年1月23日借王朝飞人民币25511.00元(大写贰万伍仟伍佰壹拾壹元整),经双方协商约定从2013年1月23日起计算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将本金和利息一并归还。二被告均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借原告的款理应归还。双方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承担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想想、赵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朝飞借款本金2551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王朝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海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卢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