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程必昌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必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059号原告程必昌。委托代理人刘朝平,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怡然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合清,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黎焕咏,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必昌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其他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必昌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必昌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必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必昌负担。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封 莎人民陪审员 戴宗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贾罗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