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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6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明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丁明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6160号原告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机场大道。法定代表人王会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润生、曾国艳,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明烟,男,回族,1957年8月20日出生,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张泽川、施加妙,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明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客观原因,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114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艺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吕雅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