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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林告生与张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告生,张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157号申请执行人林告生。被执行人张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告生与被执行人张泳公务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告生与被执行人张泳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浏民初字第3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二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