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志平与田秀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田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446号原告陈某某,男,回族,农民。被告田某某,女,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离家出走,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云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