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术伟、王茜、彭淑珍与王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术伟,王茜,彭淑珍,王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王术伟,男,42岁,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王茜,女,15岁,汉族,学生。申请执行人:彭淑珍,女,83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猛,男,32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南生产科研综合楼。负责人:胡东昕,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术伟、王茜、彭淑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3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给付欠款59.011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部分已经给付,被执行人王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3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