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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8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朋辉与被告蒋青云、蒋幸福、张雪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朋辉,蒋青云,蒋幸福,张雪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43-1号原告朱朋辉,男,生于1992年5月3日,汉族,被告蒋青云,女,生于1998年12月21日,汉族,被告蒋幸福,男,生于1977年10月02日,汉族,被告张雪平,女,生于1978年3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朋辉诉被告蒋青云、蒋幸福、张雪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朋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蒋幸福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里信用社的存款9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朋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福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里信用社账号为50508002800001250的存款(人民币)9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占军审 判 员  余双军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