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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静与被执行人王新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静,王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宋静,女,出生于1973年1月16日,汉族,汉中市南郑县人。被执行人王新民,男,出生于1954年9月19日,汉族,汉台区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1)汉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静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新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7250元、利息14527元;受理费1332元、执行费688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537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新民的存款或收入53797元,若无存款或收入,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冯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