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高雪丰与李广旭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雪丰,李广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高雪丰,男,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李广旭,男,199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申请执行人高雪丰与被执行人李广旭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广旭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绿民二初字第11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雪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法院(2013)绿民二初字第1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万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