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民二初字第006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范XX与陶良贵、朱维琴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XX,陶良贵,朱维琴,豆方沛,陶良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二初字第00610-3号原告:范XX,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陶良贵,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朱维琴,系被告陶良贵妻子,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豆方沛,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陶良红,女,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审理在原告范XX诉被告陶良贵、朱维琴、豆方沛和陶良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X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0元元,减半收取6600元,由原告范XX负担。审 判 长 张先锋审 判 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石良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管孝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