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霍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某某,男,1957年7月6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霍某某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运输车在滑县焦虎乡双沟村至邓庄村路(双沟村西路段),沿公路自西向东行使,与同向行驶的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乘坐人王小红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霍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霍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证人段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现场、肇事车辆和尸体照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霍某某户籍信息、驾驶信息结果查询单和无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公证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和谅解书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霍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霍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霍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吕万众审判员 李庆兵审判员 徐振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常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