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张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907号原告马某甲。委托代理人闫某。被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与被告张某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诉讼保全费23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莉莉人民陪审员 孙素真人民陪审员 程 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