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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张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907号原告马某甲。委托代理人闫某。被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与被告张某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诉讼保全费23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莉莉人民陪审员  孙素真人民陪审员  程 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