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仲某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某甲,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胶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仲某甲,男,汉族,住胶州市。法定代理人仲某乙,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胶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将案款全部执行完毕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胶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风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