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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一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吴秀才与长春市正扬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才,吴欣悦,史玉辉,长春市正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一初字第1125号原告吴秀才,男,汉族,1987年7月9日生,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马遇伯,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欣悦,女,汉族,2009年10月13日生,住公主岭市。法定代理人吴秀才,男,汉族,1987年7月9日生,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马遇伯,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玉辉,女,汉族,1968年12月6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马遇伯,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正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法定代表人王秀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兴茂,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秀才、吴欣悦、史玉辉诉被告长春市正扬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韦庭代理审判员  张 季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姜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