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一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吴秀才与长春市正扬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才,吴欣悦,史玉辉,长春市正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一初字第1125号原告吴秀才,男,汉族,1987年7月9日生,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马遇伯,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欣悦,女,汉族,2009年10月13日生,住公主岭市。法定代理人吴秀才,男,汉族,1987年7月9日生,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马遇伯,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玉辉,女,汉族,1968年12月6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马遇伯,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正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法定代表人王秀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兴茂,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秀才、吴欣悦、史玉辉诉被告长春市正扬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韦庭代理审判员 张 季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姜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