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89号原告赵某甲,女,汉族,1984年9月29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赵某乙,男,汉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4月2日以已与被告赵某乙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长 刘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