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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新贞与韩军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贞,韩军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076号原告王新贞,男,1958年8月5日出生。被告韩军只,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贞与被告韩军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贞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贞负担。审判员  庞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淑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