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文爽与徐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爽,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执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爽,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徐强,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爽与被执行人徐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撤销(2011)肥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11)肥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涛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张永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高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