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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5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康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庆泽,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秀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唐子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