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被告司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王焕丽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尚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