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0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孔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初字第00158-1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甲,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住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12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对被告人孔某甲决定逮捕,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俊芳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邢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