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811号原告马某,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杨某,女,1984年3月9日,汉族,无业,住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光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顾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