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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811号原告马某,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杨某,女,1984年3月9日,汉族,无业,住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光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顾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