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秦君与新疆北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君,新疆北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531-1号申请执行人秦君,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10号。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民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吕超海,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京朝劳仲字第6670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52119.01元(其中本金51447.30元;执行费671.71元);二、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盛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