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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徐新柱与江苏荣邦建筑有限公司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柱,江苏荣邦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徐新柱。被执行人江苏荣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海南路南。法定代表人王云堂,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邵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