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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397号原告朱某某,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朱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朱某某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是朱某某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香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丽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