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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再勇与陈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勇,陈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142号原告:杨再勇。被告:陈礁。原告杨再勇与被告陈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爱贵代理审判员  陈如伟人民陪审员  郑一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赖宇钦 关注公众号“”